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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2007-10-31 15:23:00 浏览次数: 1167

第一部分 总论

  “考点及实例”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点睛之笔”由此可知道,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自然人的无限责任区别的原因了:由于法人的虚拟性,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就消灭了,注销登记了,不存在了,因此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然而,自然人以现有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还有实体存在,就是人还在,劳动力在,可以陆续无限的挣钱还债,因此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点睛之笔”公司的字面意思:“公”就是“多数人”的意思:“司”就是“管理”的意思,合而为一“公司”就是“多数人管理”的意思,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股东们是多数人,都出资了,对自己的出资财产当然都有管理权了,并且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这个机构实现其管理权。以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唯一,分别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同时也是公司权利能力取得日期。同样,依《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且其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这与自然人不同。原则上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同等的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公司由于其自身的法律拟制性和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法律和目的上受到一定限制。详述如下:

  1、自身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同于自然人,无从取得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身份权、婚姻权、隐私权等。但是,相似的权利是有的,例如企业实体的不受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等。

  2、公司法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公司转投资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外,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点睛之笔”上述规定究其原因,就是公司如果担当合伙人将对合伙的债权人构成风险,损害其利益,因为假如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追索合伙企业债务不能充分受偿时,就要追索合伙人,但是此时发现合伙人竟然是个法人,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处于不安全状态,但是如果他面对的是个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的。

  ②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点睛之笔”理论上,也是一个安全系数,是在不影响企业自身经营的前提上再举债,其实企业以全部净资产作为基础对外举债也是有能力偿债的,但是企业的现金全部还债了,企业自身的经营就成了问题了!

3、目的范围上的限制。指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经营。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效力。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如保险业、银行业,须经保监会、银监会批准。

  (4)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5)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点睛之笔”根据生产力的要求,当商品的价格上涨的时候,社会资源就应该进入这一行业;当商品的价格下跌的时候,社会资源就应该退出这一行业,但是经营范围限制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该退出的行业由于经营范围管着退不出,该进入的行业由于经营范围管着进不入;由此可以知道,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完全违背生产力的要求的,应当废除。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前三种公司类型渐趋消亡,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点睛之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这样的划分。甚至有限公司使用的都不是股份、股票,而是出资额概念。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一种英美法上对公司的分类。封闭式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限定且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但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的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典型的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人合与资合特点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点睛之笔”我国的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指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意思,这与国外的人合公司完全不同了。

  4、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我国《公司法》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公司和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另一个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点睛之笔”依《公司法》14条的规定,母子,顾名思义,是两个人的意思一个母亲,一个孩子,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人。因此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其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本公司承担。

  法律地位 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 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而不是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而外国公司出资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则属于本国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的命名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和类似的名字,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该条限制。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部分。

  (2)公司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④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番号;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2、公司住所也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条件。

  (1)公司住所的确定。《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指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公司总部等。公司住所自登记之日起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公司变更住所而未变更公司章程,不作变更登记,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公司成立登记时,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出具“住所证明”。

  (2)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体现:确定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履行地不明确时,住所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惟一标准;据以确认公司登记机关;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作为确定准据法之连接点。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点睛之笔”章程和公司的关系好比驱动程序和电脑的关系,公司这个法人只是一个硬件,必须有章程这个规定了内部行为规范的程序软件使它活起来。

  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制定公司章程是多人的共同行为,须经全体制定人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但是,仅此而已,无需登记才生效。

  1、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均可变更,但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不损害股东利益;

  第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三,不妨害公司的一致性。

  (三)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涵义。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其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足的、由公司章程记载的、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2)发行资本,是指每股发行价与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使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在我国公司法意义上,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认缴资本额,所以,在我国,注册资本即认购资本。

  2、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后2年内,(投资公司可以在成立5年内)必须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方能成立,可见实行的是并非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减少作出了严格限制。

  (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公司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转让方式不同。

  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债券。

  (2)以债权能否转换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行使选择权而由公司债权人变为公司股东。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变更一旦选定,就不可以再变更了,且其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点睛之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的最低资本条件要求必然是:3000万元,原因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债券的净资产要求是3000万元,但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这就要求达到上市的要求3000万元。

  (3)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划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点睛之笔”之所以限定举债的规模为净资产的40%,原因有二:首先,举债的规模过大会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因为一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净资产用于还债过多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其次,举债规模过大,导致公司的过多的经营资产变成债券形式,使优良资产变成不良资产,影响经营。

  (3)收益水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年度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的利润。

  “点睛之笔”此条经常容易和股票发行的要求连续3年盈利交换混合出选择题。

  (4)资金用途。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利率。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同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点睛之笔”所谓“其他债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就是强调公司的信用不好,不管是债券债务没有清偿,还是其他一般合同之债的违约都一样。

  3、公司债券的转让和转换

  (1)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五)公司财务与会计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收益分配:

  (1)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④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⑤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点睛之笔”留存额是相当于原先注册资本的25%,主要是要有足够的留存额作为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

  3.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1.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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