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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知识辅导-----行政处罚法

发布时间:2008-6-30 15:13:00 浏览次数: 326

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一)、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从其性质划分,大体分为四类:
  1、申诫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
  3、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6、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国家立法机关及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 活动。
  从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现状看,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依法有权或经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以下几种:
  1、行政主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处理行政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主要内容有: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指定管辖
  4、职能管辖
  四、行政处罚适用
  行政处罚的使用是关于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裁量决定,予以处罚的制度。内容: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予以何种程度的处罚。
  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
  (2)适用行政处罚必须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裁量处罚的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重适用
  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注意:两年时效及期限的计算办法
  考题: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006年)
  A.主动削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答案:AB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规定了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题:依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  )。(2006年)
  A.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B.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不表明身份
  D.不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案:B
  (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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