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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公共利益需三要件
发布时间:2008-6-20 17:29:00 浏览次数: 436
当公权力以公共利益名义对私权进行限制时,要具备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遵循宪法规定的限制基本权利的依据。形式要件是“通过法律的限制”,即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采用法律的形式。在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法律用语中,作为限制基本权利依据的法律应具有明确性与一般性。在我国,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应当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即必须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否则缺少评价公共利益的形式条件。在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还要满足方法和程序上的要求,如采用信赖保护、法律规定的明确性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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