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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判决式与调解式司法

发布时间:2008-6-20 17:11:00 浏览次数: 387

当代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表明,其出发点(虽然是未经明文表达的)是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既有牵涉到过错的事实情形,也有无过错的事实情形,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多种混合情形。对实际的这种认识塑造了司法制度的基本性质———既有根据外来的权利保护原则进行的判决性司法,也有以传统的调和折衷方式运作的调解式司法。其中的假定是,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形,相应地适用这两种司法模式中的一种或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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