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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手续

发布时间:2008-6-5 9:33:00 浏览次数: 164

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手续
  我国政府先后批准在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等十二个沿海开放城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货物进出口时向海关交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进出口货物清单,装箱单、提单、发票等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属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
  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和机构进口下列货物,可享受免税优惠;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开发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
  对不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但与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接的基础设施,如国际通讯设施、国际机场、港口码头和利用老市区的基础设施延伸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道、线路等设施,可以同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其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物资,仅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运出区外使用的,须事先经海关批准同意。使用后,按规定期限原物返回开发区。开发区内单位更新下来的原免税进出口的机器设备等物资和内地单位在开发区承包工程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要运回内地的,应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酌情予以补税验放。
  开发区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出口关锐。开发区如收购或代理内地应税产品出口,应照章征收出口关锐。但开发区从内地运进的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经实质性加工,井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出口时可视为开发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如要销往内地,需经海关批准,海关按法定税率对产品中所含进口的料、件予以补税;货主或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的税率补征税款。
  开发区内未设立海关机构的,区内企业和单位进出口货物时,应向开发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进出口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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