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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发布时间:2008-5-19 15:24:00 浏览次数: 177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最高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七十六、《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七十七、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七十八、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七十九、《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八十、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八十一、

  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同时具备,享有完全权利能力。丧失则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八十二、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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