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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关于200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8-3-10 9:37:00 浏览次数: 311

200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分数核查范围仅限有实际考试成绩的考生。
    一、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自海关总署公布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在原报名海关领取核查单)。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原报名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一式两联(在原报名海关领取);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分数核查时间及办公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2:00至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月16日至18日集中办理报关员资格证书发放时在宁波海关辅楼预录入大厅(原现场资格确认地点)办理;其他时间办理地点在宁波海关办公楼14楼人教处办公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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