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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方法
发布时间:2007-10-22 16:42:00 浏览次数: 867
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当中最为完备、发育最为完善的。考生在备考程序法时普遍存在着困难,程序法之所以难以掌握,实因其是对实体法的驾驭、操作和运用。考生要有一定的实体法基础才可以较为形象、具体地理解程序法。 刑诉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分析在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中有关刑诉法的分值为55分,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占分数相当。试卷2客观题占35分,试卷4主观题占15— 20分。整体的考核趋势是:对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考查力度加大,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xx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诉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称6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规定或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从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的考题分析看难度不大,题目设计精确。从历年(包括律师资格考试)试题看,题型雷同者多,考点重复率高。在刑诉法的试卷题目中,重点和考点不会有太大变化,除非有新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出台。例如:二审上诉不加刑的规定(1998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就属于此情况。1997年以来的历年考题参考价值很大。有关证据问题,会出几分的理论题,这是历年惯例,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中考了5分。关于证据的种类、分类理论以通行的说法为准,注意划分刑事证据的种类之间的关系和分类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这是历年都要考核的内容。 1.刑诉客观试题中,答案均是客观的,均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不存在主观成份。考生注意对刑诉法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掌握。去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十类法律文书。包括:①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②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格式;④起诉书的制作;⑤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⑥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⑦几种主要判决书的格式与内容;⑧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⑨上诉状、抗诉书的制作;⑩二审主要的裁判文书格式。 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实用法。在历年的考试中考查的是运用和操作能力,所以案例是肯定出现的。一般的形式为在刑诉案例中去找程序上的错误,此类题目难度不大,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考题中所列案例的程序错误好找,但题目设置的错误太多,考生很难找全。在考试当中,要对考题总体把握。分析和回答试题时,一定要把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所有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等程序都要考虑进来。 3.在复习中一定要做到融会贯通。比如刑诉法第8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原则而抽象,很难设题目进行考核,但是其具体规定方式(即刑诉法第76条、第87条、第210条、第222条)具有很强的可考性。又例如:刑诉法的自诉和附带民事程序之提起是考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要结合在一起复习,而不是割裂开来单独地掌握。 4.像重视刑诉法条文一样地掌握司法解释。6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规定要熟记;刑诉法法条重点要熟记;司法解释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①自诉的规定;②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③复核的规定;④核准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自诉的法条规定了4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21条;刑事附带民事的法条是2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相关条文多。审查批捕、侦查与审查起诉等内容具有特色,考生应当加以注意。 考生备考的基本注意点 在阅读刑诉法条文中,对法条务求准确理解。法律条文中规定“应当”就是应当,“可以”就是可以。千万不要模棱两可,不加区分。另外,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在法律条文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所指内容是不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中级、高级这三级法院;而各级人民法院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共是四级。律考和首届司法考试的真题价值最大。因为就刑诉法而言,无论是题型还是考点重复率均很高。 备考中要注意掌握的法条和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法条:4(安全机关的职权)、9(本民族语言)、11(审判公开)、14(保障诉讼权利)、15(联系135条,5种处理情形)、18(检察院侦查的案件)、20(中级管辖的案件)、23(案件的移送)、25(共享管辖权案件)、28(回避的情形)、29(禁止条款)、30(回避决定的作出)、32(辩护人的范围)、33(委托权行使)、34(指定辩护人)、36(辩护律师的权利)、37(辩护律师向控方取证)、39(联系律师法29条,拒绝辩护权)、40(委托诉讼代理人)、46(依证据定罪)、47(当庭质证)、48(不能作证的情形)、5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52(取保候审申请人)、53(保证人、保证金)、54(保证人的条件)、55(保证人的义务)、56(取保后的规定)、57(监视居住的规定)、60(逮捕的规定)、61(先行拘留的情形)、63(立即扭送的情形)、64(拘留的通知)、65(拘留的转换)、67(批捕的作出)、68(批捕审查后的决定)、69(提请逮捕的期间)、70(联系144条,不批捕的决定)、75(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2(术语的含义)、86(立案问题)、91(讯问的规定)、92(讯问的进行)、93(讯问的程序)、95(讯问笔录)、96(聘请律师)、97(讯问证人)、98(证人责任的告知)、104(解剖规定)、105(人身检查)、108(侦查实验)、111(搜查的规定)、117(查询冻结)、118(扣押冻结)、120(鉴定)、122(鉴定的期间)、123(通缉)、124(侦查羁押期间)、125(延期审理)、126(延长侦查期限)、127(再延长期限)、128(漏侦、身份不明)、130(释放)、134(逮捕决定期间)、135(侦查终结后的决定)、137(检察院审查案件)、138(审查起诉期限)、140(补侦、自侦)、141(起诉决定)、142(不起诉决定)、143(不起诉的宣布)、144(联系70条,不起诉复议、复核)、145(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起诉问题)、146(申诉问题)、149(合议庭)、150(开庭审判)、152(不公开审理)、154(庭审规定)、155(庭审的进行)、156(审判长的职权)、157(证据出示)、158(证据疑问的核实)、159(新证据的提出)、161(庭审秩序)、162(联系189条,一审判决)、165(延期审理)、168(审限)、169(审判监督)、170(自诉范围)、171(自诉的审理)、172(调解、和解、撤回自诉)、174(简易程序)、175(检察院派员规定)、178(20日审结)、180(上诉)、181(抗诉)、182(请求抗诉)、185(抗诉、撤回)、188(派员规定)、189(联系162条,二审裁定、判决)、190(不加刑问题)、191(发回重审情形)、192(重审规定)、196(二审审限)、200(复核程序)、201(核准)、204(重审的情形)、205(提审、指令再审)、207(审限)、208(执行)、209(释放)、211(停止执行的情形)、212(执行死刑)、213(执行问题)、214(监外执行的情形)、222(裁定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xx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诉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称6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规定或48条)均需要认真把握。1(涉税案件)、2(渎职犯罪)、4(直接受理)、5(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联系检察院诉讼规则14条)、47(核准不加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直接受理)、2(犯罪地)、5(全案移送)、8(域外犯罪)、9(降落地)、10(国际列车)、13(中级管辖)、14(漏罪问题)、17(共同管辖)、20(军人犯罪)、21(非军人犯罪)、27(回避)、29(驳回回避申请)、32(回避的范围)、33(禁止做辩护人的范围)、35(辩护人人数)、36(指定辩护情形)、38(拒绝辩护人)、49(诉讼代理人的权利)、52(案件事实范围)、73(保证人的法律责任)、75(强制措施的规定)、81(变更、释放的情形)、84(附带民事)、85(不允许放弃)、89(附带民事的提出)、99(审判组织)、101(一并判决)、109(审理期限)、114(审委会讨论)、116(审查的内容)、117(分别处理)、141(不出庭作证)、146(询问证人规则)、149(证人、鉴定人)、165(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186(自诉案件条件)、187(代为告诉)、188(撤回、驳回起诉的情形)、190(自诉状内容)、193(自诉人的选择权)、194(一并审理)、199(自行和解)、201(解除强制措施)、202(按撤诉处理)、204(审理的规定)、205(调解、判决)、206(反诉的条件)、222(不适用简易程序)、229(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30(审限)、239(上诉的撤回)、242(上诉、抗诉期限)、248(全案审理)、249(二审判决、裁定)、250(附带民事的上诉)、251(审查内容)、261(审判监督)、262(再审)、266(另行起诉)、274(核准)、282(必须提审)。以上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重点条款本身已初步具备了作为客观题的要素和形式,请考生们备考时多加注意 3. 、刑事诉讼法的宏观学习方法和技巧 司法考试的规律:虽然列入考试范围的部门法很多,但是出题考试的重点永远集中在民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主要是国际经济法)几部分。第四卷的案例更是集中在民法、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公司法方面。 在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得分的大户。首次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分数更是增加到46分,加上文书写作,总分达到56分。2003年司法考试中刑诉达到46分。刑事诉讼法的分值在司法考试中比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有15%以上的分值的增加。 刑事诉讼法的考点很多,一半以上的法条都可以出题。此外,司法解释也多次考到,而且近年来有加大考察司法解释的趋势。刑事诉讼法试题中的单项、多项和任意选择题的答案大都是客观的,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答案。即使是案例题,答案也是客观的,大家可以从法律中找到。历年试题中,只有证据部分的考题有些是以通说理论作为依据的。 本法内容繁杂,要将法典、司法解释融会贯通地学习和掌握。 此外,特别应当注意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区别。 二、本学科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和诀窍 要有意识地在复习中将刑事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比较与区别,以便于记忆。三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在程序上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类: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其中普通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包括公诉和自诉两类),审判(包括一审、二审程序),执行五个方面。特殊程序则由复核和核准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构成。其中复核和核准程序又包括三类:死刑的复核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复核和核准以及特殊假释的复核和核准。 2、在管辖上的区别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则不存在立案管辖,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刑事诉讼的管辖顺序是: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顺序是: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管辖——普通管辖,而行政诉讼的管辖顺序是: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3、强制措施上的区别 其一,性质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预防性、保证性是其功能所在。 其二,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三,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除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以外,各公、检、法机关对所有的强制措施都有权适用。 其四,适用的阶段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不存在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 其五,种类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对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各不相同。 4、期间上的区别 对于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对于二审的审理期间,对于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抗诉的期间,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应为10日内,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应为5日内。 对于再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对于拘留的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最长的羁押期间为14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最长的羁押期间为37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 5、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7种,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6、证据上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在证据的分类上,在刑事诉讼中,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7、回避制度上的区别 其一,在适用的主体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避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 其二,在申请人申请回避后,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停止工作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其三,三大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决定程序不同,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8、对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9、在调解制度适用上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一律不适用调解,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愿在我们全体老师的努力下,能为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尽一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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