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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年司法考试一案例分析的看法

发布时间:2007-10-22 16:04:00 浏览次数: 463

今年司法考试有这样一道案例分析题,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陈某究竟犯何罪,引起了争议,很多考生都认为陈某犯的是绑架罪,而参考答案当中却认为陈某犯的是抢劫罪,对此,很多考生都感到不解,那么究竟陈某犯的是什么罪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来看一下什么是绑架罪,根据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为绑架罪。所谓勒索财物,指的是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一般表现为向被绑架人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勒索,利用他们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而且多以撕票或将被绑架人打成重伤等为手段,进行胁迫。而本案当中,被绑架人赵某被陈某绑架后,陈某二人对其拳打脚踢,要求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请注意,在这里赵某要求其本公司出纳拿的其本人公司的钱,即是其个人公司的钱,自然属其个人所有,而李某系赵公司职员,自然要听命于赵某,拿赵某自已的钱来赎命,不是第在三人的钱,是自已为了保命,拿的自已的钱,也没有利用李某对自已安全的担心,李某只是根据赵某的指示拿的钱,所以说,本案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再看一下抢劫罪,所谓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谋取财产,对当事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当事人交出钱财。而本案当中的主犯陈某,为了非法谋取赵某的钱财,将陈某绑架,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拳打脚踢,使用暴力手段,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不得已,要求其出纳拿来十万块钱交给高某,陈高二人并已实际拿到钱,抢劫行为已经既遂,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有的考生认为是最终是李某把钱送到的,赵某随身并没有带钱,这个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为李某是受命于赵某,拿钱给高,陈二人的,实际上还是赵的钱,不过赵没有直接拿钱,通过李某交给罢了,所以说高陈二人最终还是得到了赵某的钱财,构成抢劫罪。
绑架罪和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绑架罪是向以对被害人实行暴力,威胁被害人的亲属,朋友,而非被害人,利用其亲属,朋友对被害人的担心而获取钱财的。而抢劫罪则是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本人索取钱财的,本案当中,赵某受高,陈二人暴力,威胁,向陈高二人交出了自已的钱财,其理当定抢劫罪。参考答案给的抢劫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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