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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年司法考试卷三72题参考答案的异议

发布时间:2007-10-22 16:02:00 浏览次数: 614

7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题的参考答案是ABCD。其中,A选项本人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很简单。
《企业破产法》是针对企业法人的,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自然不能列为企业法人的范畴。债权人虽可以向法院申请合伙企业破产,但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而不是像答案A表述的那样“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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