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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7-2008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17 9:38:00 浏览次数: 779
为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中外教育 文化交流,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2007-2008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为做好此项选派工作,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荐选拔,尽快将符合报名条件的候选人材料及初选报名费500元(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报收费标准)于3月26日前报我院外事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07年3月12日—3月27日。请各单位协助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二、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各岗位需要的非英语语种教师的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专业教学的教师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高级)》(原《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推荐选拔程序
1、推荐人选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组织评审,并确定推荐人选。
2、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附件二,可从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org.cn下载)。申请人要认真填写表格,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填表时,请务必明确志愿,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分配对待。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的附报材料须齐全。
(3)单位审批意见栏,必须有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4、初选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国家汉办参加选拔。汉办将于4月10日前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复试。未被通知参加复试者即未通过初选。
5、复试
经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试,从中择优确定录取人选。
复试分为外语水平、综合能力、专业技能、心理素质测试四个方面。复试拟定于4月下旬举行。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及复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于4月10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布栏上公布,请注意查询。网址:www.hanban.org.cn
6、录取
复试录取名单将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被录取的人员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主要待遇如下:
(1)工资(单位:美元/月)
级别 职 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13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2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1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050
(2)艰苦地区补贴(单位:美元/月)
地区类别 补贴标准
一类 无
二类 100
三类 200
四类 320
五类 450
六类 550
具体国家类别见附件一
(3)交通补贴:
一类、二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三类以上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4)一次性工作安置费:3000美元
注:任期不足两年按月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汇总后统一推荐并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汇总后统一推荐并寄发。
上述各项事宜由山西省教育厅外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2007-2008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一览表》
附件二: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 (可复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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