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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3章讲义

发布时间:2007-12-13 10:08:00 浏览次数: 680

第3章讲义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与合伙企业的机构的内容联系学习。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一般而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三个重点把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额,没有具体限制;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受托或被聘用的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见教材第108页。注意第(6)(7)(8)三项,这三项禁止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未经投资人同意。如果这些行为经过投资人同意,是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这三项内容的考点是:是否经过投资人同意。
5、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重点关注义务的内容:
①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②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③ 参加社会保险
④ 依法纳税
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拒绝摊派权、平等竞争权、申请借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注意时间:30日、60日(公司法当中的时间为30日、45日)
2、按照法定顺序进行财产清偿,见教材第109页。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在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比较这些法律责任的共性及处罚的具体数额的不同。详见教材第109页。
1、提交虚假文件、其他欺骗手段 → 责令改正、5000元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2、名称不符 → 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开业或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 → 吊销营业执照。
4、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在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无最高人数限制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其他规定的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详见教材第117页,可根据自身情况学习。
(2)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该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如果因为材料不全需要对有关材料予以核实,应当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① 公共积累资金
② 未分配盈余
③ 合伙企业债权
④ 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誉等项财产权利。
⑤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和性质
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共同共有的特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见教材第118页。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3)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与个人独资企业结合学习)
1、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有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教材第121页。
除了教材列举的六项外,还包括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及补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等。
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在解散确定清算人时不需要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权
(4)查阅会计账簿、资料的权利
(5)提出异议权
(6)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对委托执行的事务存在异议,应该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不考虑权数只考虑人数)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详见教材第122页至123页。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相同。
4、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
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与退伙的程序、入伙与退伙的法律后果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合伙人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免除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原因

一般情况下,协议退伙的内容考查的不是太多。
通知退伙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的情形:
(1)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是也有特殊情况,见教材130页。
二、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1、在经营管理方面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从事事务管理。
2、风险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主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上限)。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见教材第135页。其中第(5)、(6)项比较重要。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有限合伙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为企业作很多事情,但不视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具体分为:见教材第136页。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相同。见教材第140页。特别注意第(4)项: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2、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清算组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的内容见教材。考生要注意多选。第140页。
(2)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其中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3)分配财产。
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教材第(2)项,合伙企业在名称中没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6)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项,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项,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历年考题
本章内容变化较大,以前的习题要有选择的复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5年)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2.2004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 (2005年)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是以出资比例分配的,所以刘某在退伙的时候,应退还的财产数额是3×2/5=1.2万元。
3.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资人担任,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由于林某病故,因此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6年)
A.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6.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7. 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选。
8. 根据新颁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2007年)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D是属于除名的情形。
9. 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7年)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应该选。
10. 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选项BCD均属于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因此应该选择A。

二、多选题
1.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年)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依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聘任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当然退伙的有( ) (2005年)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都属于除名的情形,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3.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合伙人分别要求清偿或者要求某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对外无效。因此,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4. 甲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6年)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AD
解析:合伙人退伙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选项B和C是错误的。
5.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2006年)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没有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6. 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中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选项D错误。
7. 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注意,此处是法定的限制,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三、判断题
1. 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2005年)
答案:×
解析: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没有明确的,就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06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 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财产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既然已经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承担责任是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而不涉及个人财产的问题。

四、简答题
1.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 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2005年)
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2006年)
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注意,合伙企业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仅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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