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公安基础知识指定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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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招考报名
1. 招考形式,考试内容
一般为各省自行组织招警考试或者是与地方其他公务员一起招考,每年10月左右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也会招一部分警察,但是数量有限。
考试内容一般为:1行政职业测试 2申论 3公安基础知识
有的地方只考其中2门,而浙江等地 还加考 心理测试
除了公安基础指定 06年版政治部出的蓝封面的《公安基础知识》为教材。
(安徽使用教材为安徽省出版的公安业务知识,考试题型与四川基本一样)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和申论一般不会指定教材,只会发布一个考试大纲。考试题型基本一样。
公安基础知识 考试题型 一般为:判断,单选,多选。
部分地区还会考 简答和案例分析(比如四川)
2. 招考时间
具体考试时间按当地的时间安排。(河南招考公务员(含招警)一般是在5.6.7月。)
3. 职位要求
报考职位要求以招考简章为准。
主要专业为 公安专业,计算机、通信电子类专业,法律,财税金融等。 公安专业一般要求是大专以上。部分省也有很多专业不限的职位。
一般说来,对于本科以上各地户口限制比较少,专科一般会限制户口
比如:浙江,广东,北京,上海,湖北,都有一定的户口限制;
而四川,安徽,江西,河南,限制相对少点。
4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个人认为首先应该考虑自己的兴趣和愿意发展的方向,
一般说来,
1) 好的地方,好的职位比相对艰苦点的职位,地方 录用成绩高点
( 省会城市比下面乡镇县市一般要难考 )
2) 相同要求下招考人数较多的职位比招考人数较少的录用成绩相对低点(招20个的比招100个的难考)
3) 如果都符合条件,限制要求多的,比限制要求少的录用成绩相对低点(要求 法律本科,有学位,英语过4级,年龄在22岁以下体能要求过4项的 比专业 不限 年龄在25岁以下 体能要求过2项的 好考点 )(很显然,符合条件的人都少些,竞争肯定会小些)
4) 男生比女生好考些,一般招考男性职位10:1的比率都算高
而女生到50:1都不奇怪。男生还是最好选择限制性别的职位,而女生只要能报的,最好是报男女不限制的职位。把握大点。
二. 笔试
1.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申论
3.公安基础知识。
三. 面试
四. 体能和心理测评。
一般体能测试是4项,除个别职位特殊要求,有些省份要求4项及格3项即为合格,如:湖北,安徽。福建
江西4项过2项即为及格
还有些省份体能计算分数,加入总成绩,如广东。
五. 体检。
体检的标准要注意2个问题各地是不同的,
一个是视力,一个是身高
江西,四川,湖北等南方城市一般身高要求是1。68M(男)1.58m(女)视力要求较低4.8即可,江西的带眼镜达到4.8即可。
安徽,河南,辽宁,山西,身高一般要求是1。70M(男) 1。60m(女)视力要求一般是裸眼5.0
六. 政审
一般政审工作人员不会通知你开始政审,只会询问你户口所在地,自行发函到你户口所在地或者学校,委托当地派出所进行政审工作,政审内容主要是你个人,以及父母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和是否有反党反社会,是否参加FLG。
也有政审人员亲自到你户口所在地进行政审的。
还有些地方需要自己跑送档案政审的。
政审时间比较长。从考试开始等到公示完毕上班,大半年也不奇怪。抽段时间可以跟大家交流下自己得知的情况,如果真把自己给漏下了,辛苦大半年的成果就此作废了,可能的话给人事局和招考单位询问下情况。
其余的就是。。。
耐心等待吧`````
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