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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8年注会考试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
90度的转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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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7-03 16:56
2008年注会考试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
1.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1)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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