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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关于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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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答疑之关于劳动仲裁
huahua
-[尕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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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0 10:36
司法考试答疑之关于劳动仲裁
司法考试 〉商法经济法
[问题]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仲裁,除本法另外有规定的以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2,……。但是第48条又说对47条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7说为终局裁决,48又说可以起诉,我看不明白,还望斑竹解答一下,谢谢。
[解答]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从上述三条比较可知:法律对47条规定的两项赋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给司法救济的途径。属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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