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民法部分简析
本主题被查看222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民法部分简析
huahua
-[尕硴]
超级版主
UID: 71
来自:
精华:
130
积分: 14003
帖子: 12909
注册: 2007-10-22 17:59:00
状态:
离线
威望: 444.00
金钱: 3355.00 元
发短消息
用户资料
树型
回复
引用
只看楼主
2008-05-20 09:56
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民法部分简析
对07司法考试试题民法部分简析
一、07司法考试民法概述
民法共考了99分,其中:
1.“民法一般”:14分。
2.“知识产权法”:10分。
3.“物权法”:17分(含卷一2分)。
4.“合同法”39分(含卷四23分)。
5.“侵权法”:10分。
6.“婚姻法”、“继承法”:9分。
“民法一般”是基础性知识,波澜不惊。
“知识产权法”的分数略低于往年。有的考生惊呼:“满眼都是知识产权法”,其实并非如此。因知识产权小题多,故在视觉上显得多。给部分考生造成了临场的压力。
“物权法”的分数明显低于预测。
“合同法”有“回光返照”的现象。
“侵权法” “婚姻法”、“继承法”的分数有所攀升。
个中滋味,须细细品评。
二、好题与有争议的题并存
有些题是值得称赞的好题。例如对《物权法》第202条考察的试题(07卷三单13)就很严密。
也有一些有争议的题。例如“缔约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判断,“转质权”能否善意取得,“请喝酒”是否能构成意思表示,等等。
我对考生的建议是区分“技术答案”和“实质答案”。“技术答案”是试卷要求你做出的答案(拿分的);“实质答案”是实质正确的答案。我曾反复讲过,单选、多选、任选,不能承载对案例分析的重担(选择题经常是一个小案例)。同时出现“技术答案”和“实质答案”的原因,是选择题往往不能穷尽分析案例所必须的情节。
三、重点与非重点的并存
重点的部分,如善意取得的知识点,考了两次。非重点的,如事业单位的成立,又有几个人能知道?
六、尽量把握住难以把握的
难以把握的题,是没有法条作为直接基础,在理解上容易走偏的题目。例如: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三单1)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为A。
(1)货物之前放置了标价单,属于现物要约(也称实物要约)。“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其没有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消费了该洋酒,理论上认为应当按事实合同处理。或者按“视为”成立合同处理。(2)“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并不违反交易习惯和法律强行性规定,并不构成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3)“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也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第一,重大误解是因为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关某没有承诺的意思表示。第二,如果“视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则单方误解原则上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单方误解就构成重大误解,会危及交易安全。
难以把握的题,也有可能把握,比如本题目按照生活常识也可选择出正确答案。
七、不能把握的,也要尽量争取
不能把握的题,有时在公布了答案以后才能发现它是不能把握的。所以在考场上都要尽量争取,不能轻易放弃。下列这一题,考生应当是不能把握的,因为它偏离了一般理论。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三单4)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公布的参考答案为D,但应当选B。
(1)因为合同未成立,所以排除A。(2)在B与C的选择中,应考虑《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题干说:“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这说明甲方公司违反了缔约阶段的保护义务(法定义务),侵害了乙公司的信赖利益。甲公司的过错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因为其在与乙磋商时,应当知道但不知道今后自己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如果知道本公司将要作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仍然与乙磋商,还提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那甲公司就构成故意过错缔约责任了。甲公司终止谈判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三)项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根据以上理由,选择B,排除 C和D。
今后的复习,还是要以基本原理铺底,在此基础上,寻求重点的把握。如果面面俱到地学习,不是等于又上一次大学吗?而上了一次大学,不等于能够通过司法考试。
很多同学对我说,复习过程中学到的知识,比大学四年学到的要多的多。
抓重点,是要冒风险的。很多同学心理上不能承受这种风险。老师如果不能承担这种风险,在臭可的时候就会面面俱到。
四、难点与易点的并存
有的同学说“难”,有的同学说“易”,今年出了一些难的题,但也出了一些容易的题。我在大学里出题,也大体上有一个“难”、“易”的比例。考生对难点与易点的掌握,也要合理的比例。片面地追求难点,可能会迷失方向。民法是应用法学的法理,看来适度的理论积累还是必要的。
五、把握住应当把握的
应当把握住的题,是法条题和最基础的,没有争议的理论题。例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07卷三单13)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为C。
(1)题干中说: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3月6日。这样,就可以适用《物权法》了。(2)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第202条)。其一,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人有抗辩权。其二,此条只适用于抵押,不适用于质押和留置。质权和留置权因权利人占有标的物的缘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三,自2007年10月1日,《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关于诉讼时效加二年的规定失效。其四,诉讼时效只限制债权的神话进一步破灭。
再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三单12)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为A。
(1)甲公司的“地”,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将房屋及使用权转让给了业主,业主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共有(依据《物权法》第 105条)。即是说,业主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因转让行为已经退出了地役权法律关系。故排除B和C。(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8条)。据此,地役权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分三层解释:其一,“第三人”,是指受让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属于供役地建筑物所有权的人。其二,“善意”,指第三人不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上负担有地役权。其三,“不得对抗”,是指不得使其负担义务。地役权是否登记,对地役权人及继受人无所谓,并不影响他的权利。而是否要让地役权义务人那块“地”(供役地)的受让人负担义务,则要看是否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从以上分析来看,应当选择A,排除D。(3)本案没有给是否登记的条件,是因为需役地的转让,是否登记并不影响结论。
#1
大
中
小
本主题被查看222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论坛跳转...
胎教早教
准备怀孕
怀孕期
出生与分娩
婴儿期(0-1岁)
幼儿期(1-3岁)
学龄前(3-6岁)
中小学
课件
试题
中招
中招动态
招生快讯
相关政策
考试辅导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政治
历史
地理
家长交流
历年中招资料
满分作文
高考
高考动态
高考状元
历年试题
家长必读
志愿填报
心理减压
复习技巧
考生经验
备考辅导
高考大纲
历年分数线
高考常识
高考指南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历史
地理
政治
文综
理综
高考满分作文
家长
教师
读书
作文
郑州新东中学
学校动态
学生天地
高等教育
移民留学
成人高考
自学考试
考研
论文
外语
雅思
托福
四六级
实用英语
职称外语
公共英语(PETS)
商务英语
英语口语
小语种
英思力美语
在线留言
学校动态
课程
学生作业
英思力相册
学英语资料
计算机
办公应用
软件开发
平面动画设计
IT资格认证
等级考试
网络工程
初学者之路视频教程
计算机基础
Windows
Word2003
Execl2003
Powerpoint
Flash
Deamweaver
Fireworks
黑客基础
北大青鸟
青鸟新闻
开班信息
青鸟师资
在线问答
学员相关
技术文章
职业资格
企业培训师
资料库
历年试题
案例探讨
相关政策
财务会计
公务员考试
营养师
营养动态
职业前景
健康权威
学习指导
营养知识
健康食谱
心理咨询师
心理俱乐部
学习指导
花季少年
爱情婚姻
心理障碍
人在职场
职业前景
经典案例
导游
司法考试
建筑工程资格
外贸资格
医药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
电子商务师
人力资源师
资料库
历年试题
案例探讨
相关政策
技能培养
汽车驾驶
美容美发
美容
美发
化妆
整体形象设计
相关课程
人才信息
茶艺
调酒
厨师烹饪
手机维修
音乐乐器
舞蹈健身
企业管理
人力资源
市场营销
管理激励
管理书籍
管理视频
信诺专栏
职场招聘
招聘信息
职场沙龙
现在的时间是 2008-09-08 17:13:51
版权所有
商都网教育宝典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8
Comsenz Inc
.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