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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答疑之怎么理解第199条
-[尕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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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5-20 09:29
司法考试答疑之怎么理解第199条
司法考试  》民法 》物权
    【问题】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动产抵押权, 以登记设立生效, 不登记是一般债权, 根本用不到 第199条?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成立在先的就没有物权的优先效力了吗??怎么理解 第199条??
    【解答】本条是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两个清偿原则均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第 3人;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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