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
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328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司法考试答疑之担保法问题
-[尕硴]
超级版主
UID: 71
来自:
精华: 130
积分: 14003
帖子: 12909
注册: 2007-10-22 17:59:00
状态: 离线
威望: 444.00
金钱: 3355.00 元
只看楼主 2008-05-19 17:44
司法考试答疑之担保法问题
司法考试 〉民法
    [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权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问:这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如此吗?
    [解答]《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328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现在的时间是 2008-12-05 05:28:50

版权所有 商都网教育宝典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8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