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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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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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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11:08
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四
25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52、借款合同的分类:根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分为信贷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253、信贷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
(1)法律对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信贷业务,不能成为信贷合同的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
(2)合同生效时间不同。《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生效时间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信贷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生效,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可由当事人选择有偿或无偿。
(4)信贷合同形式不同。信贷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民间借款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5)贷款人的权利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法定的检查、监督权。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作为贷款人的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虽也可依双方约定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但无法定的监督、检查权。
25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55、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消耗物和有形物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256、租赁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按《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57、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58、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
(2)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3)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价值和预期利润为基础获得的收益。
(4)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享有租赁物归属选择权
(5)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6)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259、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权利:
(1)享有租赁物所有权。
(2)收取租金的权利。
2、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2)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60、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
(2)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此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正当的干涉和妨碍。
(4)根据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
(5)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对部分剩余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2、承租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
(3)依法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4)维护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
(5)租赁期限届满,按约定及时返还租赁物或购买租赁物。
26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2、国家对合同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管理表现为:
(1)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的《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发包人一般须是经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但实践中无法人资格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2)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衽较严格的法律监督。
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62、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履行协作义务。
(2)必要检查的义务。
(3)竣工验收的义务。
(4)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并有机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工程价款。承包人的此项权利通说为法定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对其实施留置权。
263、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运输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3)运输合同主体为托运人(旅客)、承运人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订立合同具有特殊性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合同条款相对稳定并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
264、运输合同的分类:
(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
(2)以承运人数量为标准,分为普通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
(3)以承运人采取的运输方式为标准,分为单一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
265、运输合同的共同规则:
(1)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2)安全运输是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
(3)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5)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的时间可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
266、客运合同的效力:
(一)、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旅客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1)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2)承运人负责的法定情况:第一,《合同法》规定的免现情况。第二,其他运输特别法规定的事由。
(3)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旅客及其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以及按时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4)人身作废的赔偿数额,运输专门法胡规定的,适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揽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1>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按过错归责原则,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旅客自身过错以及物品自然忏悔发生的毁损,承运人不承揽责任。
<2>实行限额赔偿原则,没有限额规定的,适用民法全部赔偿原则。
(二)告辞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
267、托运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2)交付货物运输所需文件。
(3)包装义务。该期限为特别控制论时效期间,如铁路运输托运人赔偿请求权时效为180日。
268、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以财产保管为目的的劳务行为
(2)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不转移保管物所有权、收益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不转移保管物的使用权。
(3)保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4)保管合同适用留置的担保方式
269、保管合同的分类: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各自具有突出的法律特征:
(1)对保管人的要求不同。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
(3)合同的对价要求不同。
(4)合同内容的复杂程度不同。
(5)仓储保管的保管物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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