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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病历书写规范——手术记录的书写要求
-[尕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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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4-02 09:02
病历书写规范——手术记录的书写要求
手术记录由手术医师或第一助手书写于“手术记录单”,上级医师审签。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病人及时完成)。其内容包括:

  (1)手术日期及时间。

  (2)手术前诊断。

  (3)手术名称。

  (4)手术后诊断。

  (5)参加手术的医务人员。

  (6)麻醉方法和麻醉人员。

  (7)麻醉前用药及术中用药。

  (8)手术过程。如病人体位、皮肤消毒及铺巾方法,手术切口、显露方法,探查过程和发现,决定继续手术的依据,手术的主要步骤,所用缝线的种类和号数,缝合方式,引流材料及其放置位置和数目,吸出物或取出物名称、性质和数量,曾送何种标本检验、培养或病理检查,术中及手术结束时病人的情况和麻醉效果,出血量及输血量,输液内容及数量等。

  (9)术中如遇意外,应详细记录其抢救措施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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