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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规定的除外事项汇总-刑法除外事项
-[尕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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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3-24 14:57
法律规定的除外事项汇总-刑法除外事项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2、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5、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6、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8、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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