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四)
本主题被查看346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四)
huahua
-[尕硴]
超级版主
UID: 71
来自:
精华:
130
积分: 14003
帖子: 12909
注册: 2007-10-22 17:59:00
状态:
离线
威望: 444.00
金钱: 3355.00 元
发短消息
用户资料
树型
回复
引用
只看楼主
2008-03-24 11:34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四)
第四章 诉
一、诉的要素
(一)当事人
(二)诉讼标的
注意掌握:
①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
③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
④诉讼受理后,诉讼标的不得任意变更。
⑤在请求权竟合情况下,原告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三)诉讼理由
二、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注意:原告应当是具有确认利益的人。
(二)给付之诉:注意:给付判决具有执行性。
(三)变更之诉:注意:提起变更之诉的,一般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外情况下,非争议主体亦可提起变更之诉,比如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注意掌握提起反诉的条件。
①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
②于本诉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注意反诉如果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④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和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四、诉的合并和分离:
注意掌握诉的合并的种类:
①诉的主体合并:
②诉的客体合并:
③因被告反诉形成的诉的合并:
④因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的合并。
#1
大
中
小
本主题被查看346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论坛跳转...
胎教早教
准备怀孕
怀孕期
出生与分娩
婴儿期(0-1岁)
幼儿期(1-3岁)
学龄前(3-6岁)
中小学
课件
试题
中招
中招动态
招生快讯
相关政策
考试辅导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政治
历史
地理
家长交流
历年中招资料
满分作文
高考
高考动态
高考状元
历年试题
家长必读
志愿填报
心理减压
复习技巧
考生经验
备考辅导
高考大纲
历年分数线
高考常识
高考指南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历史
地理
政治
文综
理综
高考满分作文
家长
教师
读书
作文
郑州新东中学
学校动态
学生天地
高等教育
移民留学
成人高考
自学考试
考研
论文
外语
雅思
托福
四六级
实用英语
职称外语
公共英语(PETS)
商务英语
英语口语
小语种
英思力美语
在线留言
学校动态
课程
学生作业
英思力相册
学英语资料
计算机
办公应用
软件开发
平面动画设计
IT资格认证
等级考试
网络工程
初学者之路视频教程
计算机基础
Windows
Word2003
Execl2003
Powerpoint
Flash
Deamweaver
Fireworks
黑客基础
北大青鸟
青鸟新闻
开班信息
青鸟师资
在线问答
学员相关
技术文章
职业资格
企业培训师
资料库
历年试题
案例探讨
相关政策
财务会计
公务员考试
营养师
营养动态
职业前景
健康权威
学习指导
营养知识
健康食谱
心理咨询师
心理俱乐部
学习指导
花季少年
爱情婚姻
心理障碍
人在职场
职业前景
经典案例
导游
司法考试
建筑工程资格
外贸资格
医药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
电子商务师
人力资源师
资料库
历年试题
案例探讨
相关政策
技能培养
汽车驾驶
美容美发
美容
美发
化妆
整体形象设计
相关课程
人才信息
茶艺
调酒
厨师烹饪
手机维修
音乐乐器
舞蹈健身
企业管理
人力资源
市场营销
管理激励
管理书籍
管理视频
信诺专栏
职场招聘
招聘信息
职场沙龙
现在的时间是 2008-07-26 03:33:49
版权所有
商都网教育宝典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8
Comsenz Inc
.
Processed in 0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