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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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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一)
huahua
-[尕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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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11:32
常英-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精解(一)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及效力
(一)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要双方自愿,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不影响起诉。
(二)仲裁:提交仲裁要双方自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得再起诉。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其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提起诉讼不需要双方自愿。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是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每一个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程序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
(一)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三)对事的效力:见民事诉讼法第3条
(四)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其时间效力追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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