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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案例题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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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案例题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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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10:1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案例题串讲笔记
1 2004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6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19万元;丙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回答: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甲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本题中实际出资人民币49万,不符合规定。
(2)对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丙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作价1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类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要求。
2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 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 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 某教师老王在一所高校工作。2003年6月份,张老师取得了下列几笔收入:(1)工资1000 元;(2)稿费收入2000元;(3)国库券利息收入300元;(4)购买福利奖券中奖500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收入中,哪些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多少?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老王6月份的收入中,工资、稿费收入以及购买福利奖券的中奖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部分应缴纳:(1000—800)×5%=10(元);稿费收入部分应缴纳:(2000—800) ×20%×(1—30%)=168(元);购买福利奖券中奖收入应缴纳:500×20%=100(元)。这样,老王本月一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168+100=278(元)。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已调至1600元,考生应注意。
4 永佳炉具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2件样品。后样品中有8件丢失。2004年居民老杨家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永佳炉具厂丢失的8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居民老杨要求永佳炉具厂赔偿损失。永佳炉具厂不同 意赔偿。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永佳炉具厂不必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该户居民从何处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因此永佳 炉具厂不必赔偿老杨家的损失;第三种意见是居民老杨偷盗工厂的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其自负;第四种意见是居民老杨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请回答:在以上四种意见中,哪一种意见最能支持永佳炉具厂?
第一种意见最能支持永佳炉具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因此,本案中永佳炉具厂可以第一项例外为由进行抗辩,免除自己的责任。
5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
(1)公司在其2003年度的财务报告中虚列各项开支共计1000多万元;
(2)公司参与走私汽车等物品,违法金额达130万元;
(3)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经证券管理部门的同意。
对于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上述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上述四种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前三种情况,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才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你赞同哪种意见?请简要陈述理由。
第二种意见正确,《公司法》第157、158条明确规定了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必经证券管理部门同意,不会影响股票上市。
6 2004年4月1日,甲在某家具城展销厅看中了一套由乙公司生产的高档组合柜,价款1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甲预交了2000元定金。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甲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修理。于是甲交付了6000 元,余下的2000元待冢具修好后付清。4月15日,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 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王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甲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丙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丙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甲被告知乙公司已搬出家具城,丙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甲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王某不是乙公司业务人员,而且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乙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回答:
(1)甲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2)家具城展销厅是否应该承担甲的损失?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甲要求丙公司返还货款8000元并增加两倍赔偿是不合理的,他只能要求丙公司增加赔偿其购买高档组合柜价额的一倍,而不是两倍。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家具城展销厅应该承担甲的损失,当该家具城展销厅承担了甲的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乙公司进行追偿。
7 2004年3月,某市新成立一家城市合作商业银行A,成立伊始即进行了两笔业务,一笔是购买政府债券500万元人民币,另一笔是向该市京客隆超市投资1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1)A银行作为一家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新设立时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该是多少 人民币?
(2)A银行的两笔业务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什么?
(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新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因此。A银行新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必须是1亿元人民币。
(2)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因此,A银行第一笔业务是合法的。其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A银行第二笔业务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甲市A厂、B厂都生产同种产品,A厂的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B厂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B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A厂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A厂为获取B厂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在B厂附近租用了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窃听装置。从2003年6月初开始,A厂厂长派本厂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B厂销售科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到7月中旬,共获取B厂经销信息300多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在获得这些名单后,A厂逐一与B厂的客户进行联系,并采取低于B厂报价的方式与其中10家单位做成了业务,共推销本厂产 品15台。
请回答:A厂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A厂的行为属于侵害B厂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A厂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B厂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实施了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已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2003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吨钢材的合同。双方约定,甲方的交货日期为2004 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2004年1月20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4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4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2004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到乙方,乙方予以拒绝。
问题:(1)甲方的行为属于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为什么?
(2)乙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乙方拒绝受领有无过错?为什么?
(4)如果乙方未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否在3月底以前起诉甲方?为什么?
(1)甲方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因为甲方的履行期限是2004年3月底。甲于2004年1月20日,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所以是预期违约。
(2)乙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甲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
(3)没有过错。因为乙方已经通知甲方解除了合同,乙方没有受领义务。
(4)可以。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 金太阳公司从2003年8月初开张到12月底从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多次催促,该公司总是以开张不久、亏损为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艮好,因此,怀疑其有偷税行为。经验查该公司所有会计资料,从该公司经营账簿上进行推算的结果为,该公司确属亏损。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有两本账,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从真实资料看出,该公司确属偷税。所偷税款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偷税数额达265万元,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所偷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置之不理,经多次催缴均无效。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从偷税转为抗税。
请回答:
(1)该公司行为违反哪些税法规定?
(2)该公司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性质的行为?是偷税还是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1)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规定,可处该公司2000元以上的罚款。
(2)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项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公司做假账的目的在于不缴或少缴税款,尽管其态度不好,对税务机关的责令充耳不闻,但始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并未构成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行为定为抗税是错误的。但由于甲公司偷税数额较大,如果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将此案交由检察院立案。
11 2004年5月10日,甲从商场买回一台A牌洗衣机(属“三包”商品),在5月15日使用时,发现洗衣机突然不转,遂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售货员乙声称,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但修理三次后,洗衣机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甲多次找到商场有关部门投诉,但无结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请回答:
(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消费者甲该如何处理?
(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商场售货员乙声称的“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 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说法是不正确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甲和经营者商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另外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甲可以向销售商场要求赔偿:消费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12 王某、吴某和肖某拟共同设立一家生产燃气用具的有限责任公司。3人经协商后拟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2)王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万元,吴某以厂房和设备作价出资人民币8万元,肖某以普通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20万元;
(3)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4)公司因业务需要时,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问:上述内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非专利技术作价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肖某非专利技术作价已超出了此限。
(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4)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3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 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 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
问:
(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14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 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
问:
(1)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3)胜利公司免去孙某与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1)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规定。
(2)法院应判令孙某与林某经营冷饮厂所获收入25万元,归胜利公司所有。
(3)胜利公司免去孙某、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孙某、林某的上述违法行为,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二人处分。
15 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问: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 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 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 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额(1000万元)。
(3)发起人的出资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火炬厂和火星厂一共出资1700万元,没有达到股份(股本)总额的35%;②火炬厂的商标和专利权作价110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20%。
(4)发起人采取公开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没有达到法定比例,因此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17 甲厂2001年研制出一种H型高压开关,于2002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 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1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H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1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H型高压开关,2002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2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H型高压开关。2003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乙厂未侵犯甲厂专利权。专利法第63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8 艾美时装店经过对市场的分析,认为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将是2003年男士服装流行趋势,即于2002年底到当地工商银行贷款80万元,向某合资服装厂订购一批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西服成本价为每件800元,领带成本价为每条180元。工商银 行与艾美时装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延迟还款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除还本付息外,并加收罚息。2003年伊始,果然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在市场流行。元旦及春节期间,艾美时装店所进的货物已卖出多半,销售额达到65万元。春节过后,西服销售进入市场淡季,二月份后,西服及领带几乎无人问津。时间已近2003年6月中旬,银行贷款还款期限即至,而艾美时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还款困难,于是艾美时装店老板决定降价促销:西服每件 降价为788元,领带降价为每条168元,低于成本销售。一周后,艾美时装店将剩余西服、 领带卖完,终于按期还清了贷款。在艾美时装店降价促销期间,其他服装店由于西服及领带价格高于艾美时装店,顾客大量减少。于是各服装店纷纷指责艾美时装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行为排挤了同行;有的服装店还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艾美时装店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请回答: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 征是什么?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①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②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 对手;③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在下列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 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其降价目的在于清偿银行贷款而不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19 某厂规定,女工产假70天。其中产前10天,产后60天;产假期间发生活费100元。该厂女工李某预产期为2001年3月20日,3月5日要求提前休产假,但厂方以不符合厂规为由将休假时间推迟到3月10日。3月20日,李某如期生了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5月18日,厂方通知李某次日上班。但李某因身体恢复较慢,直到6月初才回厂上班。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为由,扣发了李某部分工资。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试分析:(1)厂方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享受多长时间产假?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1)该厂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该厂拒绝李某休假请求和扣发李某部分工资也不太符合劳动法规定。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依上述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故李某应享受105天产假。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支持李某申诉要求,令厂方补发工资。
20 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流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2003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2003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
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1)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因为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只要行为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也不能成立,因为其交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现有损害发生,其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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