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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际私法大纲变化情况解读
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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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0-22 15:59
国际私法大纲变化情况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大纲、教材和法律的变化都不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第二节“物权”增加了一个新考点: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二是国际司法协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涉外送达规定》),三是区际司法协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这三个考点的内容不多,可考性较强,考生需要重点掌握。   一、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这是个比较简单的考点,需要掌握的是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概念,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程序,注意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我国对补偿标准问题的不同规定。大纲新增该考点可能与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征收的规定,以及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征收规定有关。   二、域外文书的送达   司法协助是历年高频考点,辅导用书根据《涉外送达规定》对考点“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作了深化阐述。   《涉外送达规定》对域外送达的规定有:(1)适用范围:向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包括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且司法文书范围比诉讼文书范围广。(2)送达方式: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出现时,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3)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是指,除非有相反规定,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可以向受送达人的代表机构直接送达;可向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4)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这是一条新的规定。在适用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适当”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不能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如果适用其他方式送达,必须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有关司法文书。   此外,需要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综合复习。   三、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安排适用的范围,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财产保全、另行诉讼问题,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等。   此外,需要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就司法协助方面的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对比,以便对该知识点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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