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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考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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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宪法司考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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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2 15:26
宪法司考重点法条解读
《宪法》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法条解读1] 。
《宪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条解读2]
《宪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条解读3] 。
《宪法》第5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条解读4] 。
《宪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法条解读5] 。
《宪法》第7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法条解读6] 。
《宪法》第9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法条解读7] 。
《宪法》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条解读8] 。
《宪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法条解读9] 。
《宪法》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条解读10] 。
《宪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条解读11] 。
《宪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条解读12] 。
《宪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法条解读13] 。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法条解读14] 。
《宪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法条解读15] 。
《宪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法条解读16] 。
《宪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法条解读17] 。
《宪法》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法条解读18] 。
《宪法》第60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法条解读19] 。
《宪法》第61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法条解读20] 。
《宪法》第64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条解读21] 。
《宪法》第6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法条解读22] 。
重点法条解读:
《宪法》第86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法条解读23] 。
《宪法》第89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条解读24] 。
[法条解读1] 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其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括两条战线: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社会主义战线;
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爱国者战线。
[法条解读2] 我国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法条解读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
[法条解读4]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宪法至上原则。
[法条解读5] 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注意两者的差异。
[法条解读6] 本条在1993年已做修订,原条款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法条解读7] 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属国家所有,也可属集体所有。
[法条解读8] 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和转让。
[法条解读9] 注意: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法条解读10] 本法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条略),下面综合归纳一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表述为“法律上一律平等”,前者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后者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
2、政治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限于社会团体)、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1)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3)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4)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4、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核心);(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安全权;(4)通信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1)公民财产权;(2)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休息权,只有劳动者才享有;(4)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文化权利,包括: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监督权:(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
[法条解读11] 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表述为“法律上一律平等”,前者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后者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
[法条解读12] 政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限于社会团体)、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表述为“法律上一律平等”,前者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后者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
[法条解读13] 宗教信仰自由:
(1)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
(3)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
(4)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法条解读14] 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核心);(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安全权;(4)通信自由。
[法条解读15] 社会经济权利:(1)公民财产权;(2)劳动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3)休息权,只有劳动者才享有;(4)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
[法条解读16] 休息权,只有劳动者才享有。
[法条解读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文化权利,包括: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法条解读18] 文化权利,包括: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法条解读19] 特别注意要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
[法条解读20] 全国人大临时召集的情形,与提出修改宪法的主体要求相同,见64条。
[法条解读21] 注意表决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法条解读22]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四类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委员长会议由三类人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2、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1)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人大常委会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3)二者每届任期相同。
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法条解读23] 1、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
2、各部部长包括央行行长,国务院7类组成人员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其中秘书长无连续任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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