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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2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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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2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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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10:05
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2章讲义
第2章讲义
本章考点:
1、公司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7、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0、股份转让;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2、公司债券的发行;
13、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基本特征:
1、依法设立。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设立,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等。
2、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的区别:
教材41页的八项内容,可以出简答题、多选题。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股东人数的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50人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是记名形式的。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为股票,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票。
5、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组织机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7、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应该依法进行公开披露。有限责任公司不必向社会公开其财务及经营情况。
以上第2项、第5项和第6项尤其重要。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重点内容)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主要是指作为企业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考生要注意以下几个考点:
1、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2)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上述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向其他企业投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明确的说,公司不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公司股东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共益权、股东自益权、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和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1、本部分出题方式很多,可以出多选题。例如共益权中包括: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累计投票权等。公司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在考题中这两个内容可能互为干扰。
共益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顾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仅为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
例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然后宣告破产,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可以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由法院判定由抽逃资金的股东承担债务。
再例如,王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兼经理,在辞职时与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王某在辞职后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与甲公司竞争的业务。王某在辞职后,由其妻子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与甲公司竞争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行为属于违约。
3、《公司法》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具体内容见教材第46页。登记事项中的具体内容在考试中可以出客观题。容易出题的几个考点:
名称: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法定代表人:现行法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多选题)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客观题)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和时间(单选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该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2、股份公司在设立登记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间为: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事项可以考查选择题
2、减资、合并、分立这些具体情况也可以成为考查内容,主要考查时间。见教材。
3、只需上报备案,不需变更登记的事项。判断题。
变更登记的具体事项:
1、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股东转让股权等事项发生变化时,都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多选题。
2、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单选题
(1)大部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
(2)特殊情况的变更登记时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办理变更登记。注意,增加注册资本,在30日申请内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变更住所的,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无具体天数规定)
(5)只需要上报备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判断题
①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注意,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50人以下,所以可以由全体股东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其公司章程是由创立大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通过。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5、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见教材56页。
注意重点学习前3个条件,其中尤其以第2个条件最为重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组织机构。要求掌握三会的性质、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行使的职权详见教材。其中需特别注意的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注意与监事会组成成员组合出题。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3、股东会召开的程序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会议的召开程序,详见教材第59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或合并、公司解散或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出席会议的代表2/3表决权或半数的股东通过等,注意其定语)。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当中的合资、合作企业,都有重大事项的决议程序,需要注意两个内容:
①是否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
②是否有对公司资产抵押作出决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为3至13人(股份公司为5到19人、三资企业为3人以上)。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职权
教材中列举了十项职权,可分两类去记忆:
(1) 制订方案需通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
(2) 有权可以直接决定的
特别注意教材中的第(3)、(8)、(9)、(10)四项内容,容易出考题。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决议
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
1、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职权
详见教材第61页,其中应注意的是:
第(2)、(4)、(5)、(6)项内容。
3、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人,并且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经过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具体内容见教材第63页。
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法律上没有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法律上有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的利润分配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外规定。
2、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详见教材第65页。注意20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存在一些不同之处,这些内容是重点的考点。
(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两种方式的区别,详见教材第67页。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无此条件)
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且不允许分期出资。剩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定承销协议。
4、由发起人制定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律规定创立大会的职权:具体内容见教材第69页。其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要特别注意。
股东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后不得抽回股本。
5、其他条件,如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等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致。
(三)设立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注意缴纳出资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缴纳大体相同。允许分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由其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关于出资不实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发起人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3、在设立过程,由于发起人责任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发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是基本相同的,考生应该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职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代表公司在外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六种情况之一出现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注意可以分解为两个条件:不足法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主为必要是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在15日前通知);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是重要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至19人,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相同。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在召开会议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相同)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帮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在表决时提出异议,且异议载于会议记录。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监事会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具体内容见教材76页。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的转让(非常重要):
1、应特别注意的内容: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相关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且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如果1年内未转让给职工的,该股份在股东大会会议不享有表决权,也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3、有违法犯罪行为,执行期满未逾5年。(详见教材第82页)
4、不构成违法,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详见教材第82至83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详见教材第83页。
三、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直接诉讼通常是为了保护个别股东的利益;间接诉讼通常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见教材第84页。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诉讼的程序:
见教材第84页。
第八节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是指已经发行尚未偿还的)
例如:已知某公司2005年发行3年期的债券1000万、1年期的债券500万,2005年末公司净资产8000万,问2005年年末最多能发行多少债券?
8000×40%=3200万,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1000万为累计余额,所以还可以发行2200万。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的利率水平
6、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详见第85页。(多选题)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报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已作出核准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公司债券持有人。详见教材第86页。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
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合并
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合并程序: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及依法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时,也是10日内通知债权人,但是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有具体处罚数额的法律责任,应重点关注。
一、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 → 5%至15%的罚款。详见教材第94页。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成立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以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见教材第96页)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 1至5倍罚款、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承担刑事责任,详见教材96页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责令改正、1至5倍罚款、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承担刑事责任,详见教材。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历年考题:
一、单选题(本章内容于2006年进行重大调整,以前年度的习题参考价值不大,了解即可)1.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可能出现的下列情形中,能使决议得以通过的是( ) (2005年)
A.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
B.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
C.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800万股,其中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
D.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500万股,其中持有800万股的股东同意
【答案】C
【解析】合并决议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年)
A. 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 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 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 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6年)
A.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B.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C.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4.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2007年)
A.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揽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5.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组织机构中公司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应该选,选项BCD的组织机构中,均应包括职工代表。
二、多选题
1.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12人,股东韩某拟向王某转让出资,使王某成为公司新的股东。股东会表决时,除韩某外,6人同意,5人不同意。对该股东会议情况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年)
A.股东会没有一致同意,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B.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达到全休股东的2/3,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C.同意转让的股东超过全体股东的半数,股东韩某可以转让出资
D.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韩某拟转让的出资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额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时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的下列决议中,必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有( ) (2005年)
A.公司合并决议
B.公司分立决议
C.修改公司章程决议
D.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议
【答案】ABC
【解析】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依据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结算和清算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
A.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C.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
D.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委派
【答案】AB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工董事,需要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全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委派的,因此D是错误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2006年)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减少注册资本
C. 更换公司董事
D. 变更公司形式
【答案】ABD
【解析】更换公司董事属于公司股东会的一般决议,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5.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 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2007年)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判断题
1.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2005年)
【答案】√
【解析】依据规定,公司的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法律效力。 ( )(2006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综合题
1.天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由5 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1 亿元。2002年3 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 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 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2)天山公司现有董事7 名,2003年3 月10日,董事长提议,趁全体董事15日均无外出任务,召开临时董事会。15日全体董事如期到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 亿元增加到1.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
(3)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 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 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4 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5 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天山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过程中存在的议事规则方面的不合法之处是什么?为什么?
(2)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天山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天山公司对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004年)
【答案】
(1)天山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在本题中,董事长3 月10日提议于3 月I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
(2)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该公司累计债券总额将达到3000万元(1000+2000),未超过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的40%。
(3)天山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天山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时,3 家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仅为58.4%,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4)对于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资金5 万元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 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答案】(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郑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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