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NT
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758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1章讲义
-[尕硴]
超级版主
UID: 71
来自:
精华: 130
积分: 14003
帖子: 12909
注册: 2007-10-22 17:59:00
状态: 离线
威望: 444.00
金钱: 3355.00 元
只看楼主 2007-12-13 10:04
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1章讲义
第1章讲义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主要有: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二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法人财产权。
(4)债权。
(5)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
(3)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1)事件。(2)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参见课件)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了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二、代理(参见课件)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权的行使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表现为3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参见课件)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3、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
熟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11种情形。
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解决:
(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这里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订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管辖
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诉讼
1、诉讼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2005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案〕C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2005年)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依据规定,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如果题目说的是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有一个意见,谁也不赞同谁的,那么就是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刑罚种类的是( )。(2006年)
A.拘役 B.罚款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B
〔解析〕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6年)
A.某公司不服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B.某公司不服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C.某公司不服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查封财产决定
D.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单位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
〔答案〕D
〔解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2007年)
A.记过
B.罚款
C.行政拘留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的种类。选项A是属于行政处分,应该选;选项BCD均属于行政处罚。
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7年)
A.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选项ACD均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多项选择题:
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ACD
〔解析〕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故B不正确。
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2007年)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选项B中的扶养合同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C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三)判断题
1.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 (2005年)
〔答案〕√
〔解析〕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协定。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006年)
〔答案〕√
〔解析〕考查教材原文。
3.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1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758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现在的时间是 2008-09-06 03:59:04

版权所有 商都网教育宝典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8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