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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诉讼(二)
-[尕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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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诉讼(二)
二、多项选择题:
    (2002年)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及解析:AD 《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农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4如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 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答案及解析:BD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综合上引条文,AC项合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项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D项亦违法。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及解析:BD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据此A排除。《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据此C排除。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及解析:ABD 《高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55.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答案及解析:ABCD 《高法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6.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答案及解析:CD 《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BCD皆入选。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答案及解析:ACD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A项入选。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因此,CD亦正确。
    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元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光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及解析:CD 《刑诉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该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据此CD入选。
    60.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答案及解析:ACD 《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共同侵害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据此B排除。
    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 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 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A入选。《高法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B入选。《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审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C入选。《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D亦入选。
    62.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 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据此C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所以,执行机关应是公安机关,则应选A。
    6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答案及解析:ABCD 《刑诉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据此AB当选。《刑诉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据此C当选。《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据此D亦当选。
    64.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答案及解析:AB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确。《刑诉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B项正确。《刑诉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确。
    65.卞某系聋哑人i荔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商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的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高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据此AC入选。
    66. 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5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及解析:AB 《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据此AB入选。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莱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答案及解析:ABCD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理论上的划分。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据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A入选。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为间接证据。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如经查实(请注意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即可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直接证据,B入选。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C入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李某的证言系人的言词,属言词证据,D亦入选。
    6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答案及解析:AB 《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据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限定为言辞证据,A、B为正确答案。
  (2003年)
    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及解析:ABD 依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故选A、B项。依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故选D。
    52.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答案及解析:BC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又依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故选B、C项。
    53.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答案及解析:BC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两大方面:一是实体法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二是程序法事实。即对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有关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违法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可见,证明对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即必须是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二是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如果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故选B、C项。
    54.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答案及解析:ABC 依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选A、B、C项。
    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答案及解析:AC 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故选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故不选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故选C.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故不选D。
    56.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高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但是,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进行选择,是否对某一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提起赔偿要求由被告人来决定。故选C、D项。
    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及解析:BC 依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选B、C项。注意,D情形里外国公民是被害人,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58.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及解析:ABD 依刑诉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故选A、B项。依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选D项。
    59.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答案及解析:AC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故选A、C项。B、D项属于原始证据却不属于直接证据。
    60.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即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此案中王某应当作证人,而不能作鉴定人。故选C、D项。
    61.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答案及解析:BD 依刑诉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故A错误。依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诉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故B正确。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故C错误,D正确。
    62.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案及解析:AB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第三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三种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种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63.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答案及解析:CD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B属物证(因为这封信起到证据作用的是笔迹,而非内容)。A属鉴定结论。
    64.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答案及解析:BC 依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5.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及解析:AC 《刑诉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选A、C项。
    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及解析:BC 依《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故选B、C项。
    67.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答案及解析:BC 扣押的法定程序:①扣钾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③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④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故选B、C项。
    68.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答案及解析:BD 依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故选B、D项。
  (2004年)
    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及解析:ACD 本题考察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审理期限较短。所以,本题答案为ACD。
    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考察的是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第一次本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请律师,所以答案B错误,正确说法为AD。
    64.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及解析: CD 本题考察的是搜查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第五节 搜查”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所以,本题中违法的地方为CD。
    65.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考察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66.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及解析: ABCD 本题考察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另外,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67.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及解析: AB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所以,本题答案为AB。
    6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答案及解析: AB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本题答案为AB。
    69.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答案及解析: BD 本题考察的是附带民诉提起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答案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不可以提起附带民诉,因为这不是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答案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也不属于,因为这不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所以本题答案为BD.
    70.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答案及解析:AC本题考察的是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对于判决主要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主要适用于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决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本案中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和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属于程序性事项,应用裁定,而答案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答案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则应用判决。
    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及解析: ABC 对于证明对象,又称为是待证事实,也就是要证明什么的,它既包括实体上的(例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本案中,答案ABC涉及到实体上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证明,而答案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和案情无关,不需要证明。
  (2005年)
  67.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答案:ABCD
  考点: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详解: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据此,A项中的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必须转交,否则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A应当选。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受聘请的律师可以无条件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不可限制。所以,B也是错误的。还有,我国的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是否派员在场。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由此,立法并没有赋予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因此,D也是错误的。二是,是否批准会见。刑诉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六机关规定第9条对何为国家秘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11条接着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C项中,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问题是要对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个清晰的总结。
  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考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详解: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非法收取的证据问题需要把握两个考点:一是非法方法有哪些?它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二是哪些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按照规定,只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的非法证据,包括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获得的证据,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必然排除。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有罪供述涉嫌刑讯逼供;李妻的证言涉嫌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按照高法解释第61条的规定,都应排除,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所以,AB是正确的。而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均属于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物证,一概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评论:不算难,本题目考察的是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非常简单,仅此一条,因此可以说本题目比较简单,关键要理解该规则的内涵。
  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答案:AD
  考点:书证的特征
  详解:刑诉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并且,一般情况下,它们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比如,证人证言即使以书面形式存在,它仍然是证人证言,而不能划归为书证。因此,C的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往往是考察的热点。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两者的区别标准在于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本题目考察的恰恰就是物证与书证的区别。A中的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该笔记本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物证也是书证。D的某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笔者认为,该淫秽书刊既是物证也是书证。说其是物证,是因为这些淫秽书刊的存在本身就证明着犯罪行为的存在;说其是书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他是否携带“书刊”,而在于这些书刊是否为“淫秽”书刊,因此,这些书刊也是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所以,AD属于书证是没有问题的。B中的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该笔迹显然是以其外观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
  评论:有一定的理论难度,考生需要清楚的把握书证的特征,尤其与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区别开来。本题目暗含两个陷阱:一是,某证据既是书证也是物证:二是,书面的证词与书证的区别。
  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考点:鉴定人的资格
  详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且,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由此,鉴定人与鉴定机构都是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A应当选。《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据此,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可以作为鉴定结论。而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以及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都是鉴定主体不适格,相应的材料也都不可以作为鉴定结论。BC也应当选。
  评论:该题目考察的知识点虽然不难,但有点偏,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细心,对知识点的积累要扎实。
  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考点: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详解: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诉法第15条的情形展开。刑诉法第142条就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5条的情形包括如下内容:(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罚内容展开,刑诉法第14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40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题目就是考察三者的区别。A的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以及C的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都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评论:难度适中。这要求考生能够清晰的区分三种不起诉各自的适用情形。
  7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考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详解:根据刑诉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三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不公开审理:一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二是,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何某强奸案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白某间谍案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两者都应不公开审理。15岁的金某抢劫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应不公开审理。因此,ABCD都选。
  评论:相对简单些。当然,该知识点需要考生对三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总结清楚,并且与民事诉讼中的不公开审理区分开来。
  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考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第4条作了正面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注意的是,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弹性的,可以放宽,而且没有专业的要求。因此,CD的情况,符合第4条的规定。第5与第6条作了禁止性规定:(第5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显然,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第5条的禁止性规定;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属于第6条的禁止性规定。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是准确理解任职条件的要求,尤其是“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一条件。
  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ACD
  考点:自诉的调解、撤诉与反诉
  详解: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高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案的侮辱、诽谤案明显的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相应的可以适用调解。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高法解释第198条就法院的审查权力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本案中的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但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所以,B也是正确的。高法解释第206条就自诉中的反诉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D项的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是正确的,相应的C是错误的。
  评论:本题目综合性比较强,有一定难度,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对自诉的第一审程序的系列问题予以整理。
  76.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考点: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详解:刑诉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高法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评论:本知识点比较简单,但是考生往往容易混淆。这需要在复习过程中就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予以总结、归纳,比如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上诉的主体、申诉的主体等等。
  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考点: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A属于第4款的情形;B属于第3款的情形;D属于第1款的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C的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评论:本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并不难,就怕考生复习时没有注意到该考点。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答案:CD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详解: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该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A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即使怀有身孕也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的情况是可以的。刑诉法第214条接着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此,B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显然也不可以监外执行。C中的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
  评论:难度适中。关键问题是要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允许性条件(刑罚的规定等等)以及禁止性条件(自伤自残等等)。
  79.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BD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
  详解: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高法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A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一一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向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
  评论:考察的知识点虽然比较单一,但对多数考生而言可能有点偏。涉外刑事诉讼问题在司法考试中的比例非常低,往往也就一个题目,并且只考察基本问题,这需要考生对涉外诉讼的基本问题有个清晰的把握。
  (2006年)
  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 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及解析:ABCD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所以甲与乙经过的A、B、C、D四区都可看作犯罪地。其中A区、D区为主要犯罪地。B区、C区也为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答案及解析:AC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A项中,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第28条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律师或者辩护人无权要求,所以B项不正确。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乙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因此D项错误。C项中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是作为辩护人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5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C项正确,本题应当选择AC。
  6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及解析:B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强制检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手段,需要有法律的授权才可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未规定对被害人强制检查,因而A项错误。
  69.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
  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
  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
  答案及解析:BCD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C项正确。
  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所以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BCD。
  70.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答案及解析:AC 《高法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故不选B。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书记员虽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并不参与意见,且法律并未要求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因此不选D项。本题正确答案AC。
  71.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答案及解析:ABC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因此被害人既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A、B项皆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情况,不适用调解。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和解,但不适用调解,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72.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答案及解析:ABC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住院费、陪护费、误工费和医治费用,都属物质损失,其中误工费应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题选择ABCD。
  73.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甲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甲可以做下列何种处理?
  A.由审判长责令甲具结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甲强行带出法庭
  C.甲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500元罚款
  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20日拘留
  答案及解析:BC 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选项不属于合议庭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本题正确答案为BC。
  74.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及解析: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因此D项正确。
  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法庭审理。乙14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此B项正确。
  75.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
  B.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
  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由此,A、C、D项都违反了诉讼程序,是正确选项。而B项虽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但不足以影响审判公正,不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而不选。
  76.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甲该省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及解析: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B项正确。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D正确,关于A和C由于原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不选AC,本题应选BD。
  77.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甲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甲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D.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答案及解析:BD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可知B项说法正确,A项的“应当”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此时的律师并无辩护人地位,所以C项“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说法错误。《六机关规定》第10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所以D项当中“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说法正确。故本题应选BD。
  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
  答案及解析:BCD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审或者再审的审理,也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因此B项表述错误。
  该条第6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所以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说法正确。不入选。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此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无需接受法官指导,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同,因而D项说法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D。
  7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及解析:BD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高法刑诉解释》第 176条第(三)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题A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宣告其无罪;B项,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没有《高法刑诉解释》第176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终止审理;选项C,《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选项D,王某提出自诉的案由是虐待,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终止审理。综上,本题答案为BD。



huahua 最后编辑于 2007-11-22 14: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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