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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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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二)
hua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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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2 11:18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二)
二、多项选择题:
(2002年)
31.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答案及解析:BCD 所谓想象竟合犯,是指一行为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中,甲出于杀死乙的一个故意,实施了开枪射杀乙的一个行为,却产生了乙重伤和丙死亡两个结果。从表面上看,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而想象竟合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处断而不实行井罚,而故意杀人罪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选B、C、D三项。
3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淮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及解析:ABC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因此甲乙属于共同犯罪。虽然最终到底是谁的直接攻击行为导致丙重伤无法查清,但是这并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由每个犯罪人的单个的犯罪行为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犯罪的危害结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每一个单个的犯罪人的行为也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作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ABC三项。
33.陈某在街上趁刘莱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莱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捡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林财物罪实行数卑并罚
答案及解析:ABD 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这显然构成抢夺罪。本题的关键是陈某在抢得刘某手机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本题中陈某抢夺的只是刘某的手机,他自己使用刘某的手机拨打国际长途,可以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陈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属于盗用他人电信码号,属于盗窃行为。因此,刘某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故本题选ABD三项。
3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传形(有证会证明确属钮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答案及解析:A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因此答案选ACD.
35.甲与乙共媒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D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只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因此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o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D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理原则。成立—般累犯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所以AB项应入选,而C项因前罪是过失犯罪排除,D项则实际是在假释期满第3年犯罪。也应选。
37.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及解析:AD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对于胁从犯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由此可见,胁从犯只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因此A项错误。在一些聚众犯罪中,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然而,在有的情况下,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无法认为他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因此B项“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的表述是正确的。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比照主犯而划分出的一种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中,可以没有从犯,但是不可能没有主犯。如果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就都认定为主犯,而不认定为从犯,因此C项的“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也是正确的。《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依据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必比照主犯的刑罚。法律又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因此D项中“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错误的。
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及解析:BC 要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和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在他们共同贩卖假海洛因的过程中,他们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甲的故意是利用贩卖假海洛因诈骗吸毒人员的钱财,甲构成诈骗罪;而乙的故意是贩卖毒品赚钱,由于其贩卖的所谓“海洛因”是假的,这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他们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排除A选项。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甲利用不知实情的乙去出卖所谓“海洛因”,就诈骗罪而盲,甲是间接正犯,乙实质上是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故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C选项也是正确的。甲只构成诈骗罪,D选项中所问的是否“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实际上是在问甲的诈骗罪是未遂还是既遂,由于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只是甲的犯罪工具,乙取得财物就等于甲取得财物;当乙买出假海洛因取得钱款时,甲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因此甲是诈骗罪的既遂,D选项是错误的。
39.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几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Slj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及解析:ABC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刑法对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对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是刑法对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并后减”原则。《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刑法对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减后并”原则。依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由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范围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选项中的“14年以上”是不对的;B选项中,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发现“漏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的结果还应是20年,由于采用“先减后并”原则,因此实际执行的期限最长也只有20年,不会超过20年,此项也是不对的;C项中,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已执行2年以后,又犯“新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采用“先并后减”原则,此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此项也是错误的;D项的规定是符合前述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
4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及解析:AD 本题中,甲是用投毒的方式来盗窃他人的圈养牲畜,甲构成盗窃罪;由于甲只是“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其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构成投毒罪;甲是为了窃取羊,而不只是处于泄愤等目的毒死乙的羊并弃之不理,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本题中,甲明知窃得的羊是被投放的毒药毒死的,这种羊的肉是含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是不能食用的;甲还继续出售,因此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本题选A、D两项。
4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项中,“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歇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项中,“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丙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D项中,“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应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ABCD四项都正确。
42.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答案及解析:ACD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务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因此应选择A项。对于一些结果犯,在犯罪人完成犯罪行为以后,如果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还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对于行为犯,一旦犯罪形态达到既遂状态,就不可能在成立犯罪中止。盗窃罪屑于典型的行为犯,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在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是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C项和D项都是正确的。
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猴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及解析:ABCD 结果加重犯是指刑法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当该行为产生了一定危害结果时,加重其法定刑,即没有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该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有危害结果,则会加重法定刑。《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侮辱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侮辱罪,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侮辱罪,侮辱造成的结果再严重也不会加重法定刑。因此A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4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B项“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的转化,因此B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该罪的情节的,加重法定刑,不包括致人死亡的结果,所以C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文未规定加重情节,致人死亡也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选ABCD四项。
44.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及解析:BCD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利用职权的行为导致5名无罪人员被抓,应当属于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即A正确,不应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表现形式和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不该为而为;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该为而不为。
45.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A项中所列举是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的犯罪分子,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因此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A项可选。《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可选B项。《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就是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因此C项可以选。《刑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就是说,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附加作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因此D项也可以选,所以本题ABCD四项都正确。
46.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柯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乞女;对铝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及解析:AC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所以,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因此A项正确。参考《刑法》第242条。
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人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h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答案及解析:AC 《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走私假币罪。本题中,“黄某、王某2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显然构成走私假币罪,故A项可选。本题中,黄、王2人实际上有运输假币的行为,但是由于运输假币罪和走私假币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只定走私假币罪,故不选B项。《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C项由于王、黄2入已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此时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实际上也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也是想象竟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本题选A、C两项。
48.只为职研选取油品,送给正邮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号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乐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邓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嫡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答案及解析:AD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显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自然构成行贿罪,因此选A项。受贿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受贿人实际收受了贿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都构成受贿罪。本题中,丙收受了甲5万元,就已经是受贿罪的既遂,他在事后退还赃款不影响他先前行为的性质,不能认定是受贿的中止,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分则对于行贿罪的自首的特殊规定。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这种行为,就应适用刑法这一条的规定,而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不选择C项。故本题答案为AD.
49.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根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D 在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其二人已经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赵某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的王某扎伤,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和黄某共同的盗窃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因此赵某应构成抢劫罪,而黄某只构成盗窃罪,因此A、C两项均可选。黄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即如实将其和赵某盗窃的情况向民警如实作了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本题中,赵某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黄某希望烧死张某,他对烧死张某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料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采取的措施不够或未采取措施。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来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在此点上与间接故意较易区分。而意外事件则是,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则显然与本案不合。
(2003年)
3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案及解析:AB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选A、B项。
32.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及解析:BCD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②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③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本题情形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此应以甲的三个行为分别定罪。
33.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答案及解析:CD A正确,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B正确,依刑诉法第201条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C、D项错误,依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34.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答案及解析:AC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故选A、C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故不选B、D项。
35.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及解析:ABD A正确,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两个罪应实行数罪并罚。B正确,乙某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想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C错误,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不构成“当场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罪。D正确,丁的行为已不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3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案及解析:CD 依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故不选A.依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又收受贿赂,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不选B.依刑法第294条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如指使组织成员杀人、放火或者接受组织派遣任务实行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即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如果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选C.依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选D.
37.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答案及解析:ABCD A项情形依刑法第358条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B项情形依刑法第105条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C项情形依刑法第417条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情形依刑法第307条规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
38.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案及解析:ABCD A不正确。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 B不正确,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是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胡某属斡施受贿。C不正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D不正确,依最高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9.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答案及解析:BC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故选B、C项。A项不选,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D项不选,是因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4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答案及解析:BC 依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累犯也可以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保外就医。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及解析:ABCD A正确,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正确,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两个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C正确,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D正确,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及解析:BCD A正确,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预备。B错误,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杀人意图”,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错误,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C中丙送王某治疗已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不成立中止。D错误,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这样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4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案及解析:AB C错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解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D选项是错误的。
44.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答案及解析:ACD 依刑法第208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则不再定前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故A、C、D项正确,B错误。
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及解析:CD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故B正确。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依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故A正确。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故D错误。
46.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及解析:BC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童工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故选B、C 项。
47.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答案及解析:ABCD 区分侵占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其他三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其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其他三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骗取、抢夺等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③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其他三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发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A、B、D项中行为人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C中田某的行为带有“公然性”,构成抢夺罪。
48.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及解析:ABD A正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C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
4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答案及解析:BCD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偷盗婴幼儿的,以出卖为目的,则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样的罪名,所以A不选。
50.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及解析:ABD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乙二人虽口称绑架了丁,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打算绑架丁,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绑架罪。甲乙并未对被害人丙的人身实施当场的暴力和胁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来强行劫取财物,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甲乙谎称丙的儿子被绑架,以此要挟受害人丙,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乙并未限制丁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4年)
51.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答案及解析:ABC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故选ABC.
52.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及解析:ACD 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53.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答案及解析:ACD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直接故意。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
54.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
答案及解析:ABCD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挪用公款行为之一: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排除A.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故排除B.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排除C.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排除D.
55.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
C.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D.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答案及解析:ABD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56.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A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B错,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C错,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D对,依刑法第7条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也可以追究。
57.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CD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甲的行为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乙构成盗窃罪。故四选项皆错误。
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答案及解析:BCD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故选BCD.
59.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及解析:ABCD A错,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B错,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C错,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既遂,后又退还财物只能做为量刑情节考虑。D错,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证据而毁灭。
60.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答案及解析:ABCD A错,雷某的行为不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错,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C错,任某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没有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和牟利的目的。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应当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D错,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有关经营的限制性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而淫秽物品是国家所禁止经营的,故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61.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A.受贿罪
B.滥用职权罪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答案及解析:AD A对,乙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B错D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滥用职权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定罪处罚。C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2005年)
5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答案:BCD
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详解: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评论:难度中等,对考生的刑法理论功底要求较高。
5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
详解:根据最高法1999年6月18日第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这一规定,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还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C符合这条规定。选项D中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抗税罪,法律并未规定此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30条“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抗税罪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评论:对司法解释的详细考察,难度中等。
53.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答案:BCD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刑期的计算
详解:根据相关法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有以下三种: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选项D正确。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选项BC正确。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54.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答案:CD
考点:量刑中的“从重处罚”
详解: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只有大体意义上的“中间线”。如果以“中间线”为标准,就必然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结果。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所应判处的刑罚相对重一些。所以从重处罚也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评论:难度较大,要求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5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答案:ABD
考点:累犯的成立条件
详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所以AB选项正确。假释是刑罚的执行制度,假释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同样有可能构成累犯。所以D选项正确。但是缓刑不同于假释,缓刑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并不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只是刑罚附条件的不再执行,没有满足刑法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求,因而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能构成累犯。所以C选项错误。
评论:简单考察法条的题目
5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牙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答案:AC
考点:属地管辖原则
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中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D选项中的“外国”不符合)、领空(A选项符合)、领海(B选项中的“公海”不符合),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C选项符合)和船舶。
评论:对领土含义的正确掌握,难度一般。
57.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答案:ABCD
考点:犯罪中止的条件
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指犯罪的预备阶段(A选项符合)、实行阶段(B选项符合),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行为已经完毕(C和D选项符合)。
评论:对刑法重要概念的简单考察。
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的犯罪主体?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固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答案:BC
考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详解:题目中的罪名错误,应该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不包含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评论:由于考点比较生僻,虽然是对法条记忆的考察,但是想得分比较难。要求考生掌握知识的广度。
59.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ACD
考点:特殊防卫权
详解:特殊防卫权只是赋予防卫人可以使用更大的防卫强度的权利,并不要求防卫一定要出现伤亡结果,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与抢劫、强奸犯罪的暴力相当的针对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抢劫xx罪、劫持航空器罪等。B选项的说法正确。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之一种,与普遍的正当防卫一样,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一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C和D选项中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看作正当防卫的说法是错误的。
评论:难度适中,要求利用正当防卫理论对法条作出恰当的理解。
60.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帐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
考点:盗窃罪
详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司法解释,为500元以上)的行为,是盗窃行为。A选项中乙趁甲酒醉而窃取身上财物符合盗窃罪特征。乙对周围群众的谎言只是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创造条件,不是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B选项中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将被害人灌醉,然后劫取钱财的,属于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方式实施的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客观上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促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C选项中甲采取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当场获取财物,构成抢劫罪。D选项中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被追捕的过程中为逃避抓捕而使用轻微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的“暴力”与第263条的“暴力”应该是相当的,都必须是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甲的行为仍应定盗窃罪。
评论:难度偏高,理论性较强。
61.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BC
考点:抢劫罪的罪数认定
详解:A:先因为仇恨而将人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另起犯意取走死者随身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有人认为定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B:持刀抢劫,使用致死暴力劫取财物的,杀人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抢劫罪论处。C:杀人暴力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与B选项相同,只定抢劫罪。D:在抢劫罪既遂后,为了灭口,另起犯意没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评论:难度适中,平时对重点罪名的罪数关系的总结对考试有很重要的意义。
62.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私赠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D.盗窃珍贵文物罪
答案:AC
考点:贪污罪、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盗窃珍贵文物罪的构成
详解:甲将国家文物赠送给市政府的行为,不符合私赠文物藏品罪对行为对象一一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刑法》第327条)——的要求,不构成此罪,如果甲的行为引起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甲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外国人的,触犯《刑法》第325条,构成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甲利用自己是馆长身份,有管理文物的便利,将本馆国有文物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最终答案为甲构成贪污罪和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评论:难度偏高,要求对相对生僻的法条熟悉,记忆难度大。
63.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答案:BD
考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
详解: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对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破坏活动,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后果严重的行为。选项中B和D选项符合此罪的构成要求。A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287条和第282条),C选项中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论:难度中等,考生如果能够敏锐地把握“破坏”的含义,解题就简单了。
64.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具有法定从毒处罚情节
B.甲不构成累犯
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BD
考点: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后果
详解: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是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的(《刑法》第73条),在题目中应该是从2000年8月21日到2005年8月20日为缓刑考验期。甲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甲应当撤消缓刑,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正确)。但本身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A选项错误)。由于缓刑不是刑罚执行方式,无论缓刑考验期满后还是期满前,都不能成立累犯(B选项错误)。《刑法》第74条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只有累犯,甲的盗窃罪不成立累犯,也有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
评论:实际上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就是放到社会上犯罪人不致危害社会,简单地说就是不再违法犯罪,但是很显然题目中的甲是不符合这样的实质性要求的,不应该再判处缓刑。将C选项作为正确答案很显然是忽略了实质要求,而拘泥于形式要求。
6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答案:ABD
考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详解:根据司法实践“,不正当利益”指得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在行为人不具备升学、就业、承包工程等条件时,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上述利益时,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A选项中甲希望通过非正常程序承包工程,B选项中乙也属于通过非正常程序谋取本来没有的优先录取利益,D选项中丁也是通过非正常程序谋取本来没有的优先采购利益。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C选项中的丙只是要求高某按照法律办事,并不期求任何不合理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评论:难度偏高,对于一个法律中模糊的概念作出精确的认定,需要较深的法学修养。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考点: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以及二罪之间的关系
详解: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6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甲的销售金额边到180万元,其行为也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从一重处罚。
评论:对重点罪名和相关知识点的直接考察,又由于是多项选择,应该很容易得出正确答案。
(2006年)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CD应选。AB中只要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及解析:ABC 甲属于刑法上的打击错误,即想杀死乙却杀死了丙,所以A项正确。一般认为,打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所以B项正确。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杀人的打击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一故意,一行为,一结果,完全符合一个既遂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C正确,D错误。
53.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答案及解析:ABCD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钱包内的银行借记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确密码最终获得现金5000元钱,在这一抢劫过程中,虽然有场所的转移(三人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是这个场所的变化,是整个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看似有物理意义空间上的错位,但并不影响刑法对其“当场”属性的评价。纵观整个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故应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根据《刑法》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甲、乙、丙三人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所以本题四个选项都错,皆应选。
本题要特别注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
54.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及解析:ACD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着手实施犯罪”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的一刹那,一般认为,在奔赴犯罪途中,尾随、跟踪被害人或者理伏守候被害人,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故本题中的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未遂)罪;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既遂)罪。故本题应选ACD。
55.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及解析:AC 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l日折抵刑期l日。故A项正确。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故B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正确。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
「注」司法部公布参考答案为BC
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及解析:BCD A项中,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A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不应选。B项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量犯。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B应当选。C项中,甲对女儿乙的打骂与乙、丙的自杀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甲无罪。故C项应选。D项触犯了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系故意犯罪。故D应当选。正确答案为BCD。
57.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答案及解析:AD 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
58.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甲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BCD 根据题意,甲取款后未将信用卡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恰好发现了上述事实,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甲账上的钱款。所以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定职务侵占罪。
注意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是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财物,故B项错误。注意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是特珠主体。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对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故C项错误,应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应选。注意在本题中,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发现未退出的借记卡完全有条件可以归还给丢失者,不能认定为“拾得”,故乙的行为不是“冒用”而是“盗窃”,不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5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答案及解析:AD A选项中,甲盗窃乙的存折之后,实际上已经掌控了该存折项下的存款;至于甲后来假冒乙的名义去银行变现的行为并不能独立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甲控制该存折,且能履行银行要求的取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就必须将存折项下款项交付于甲,这种情况下便不存在诈骗罪的问题。故A项错误,应当选。D选项中,尽管甲将其盗窃来的名表转卖他人,但并不能构成销售赃物罪。因为销售赃物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既然是代为销售,自然排除了销售自己盗窃所得财物的可能性,故不能成立销售赃物罪,而仅成立盗窃罪。D项错误,应当选。C选项中。尽管盗窃珍贵文物和倒卖珍贵文物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是牵连犯作为法定的一罪,是以构成两个以上的独立罪名为前提的,所以题干中说“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没有错,只不过在具体处罚时会择一重罪。故C正确。B情形下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故B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AD。
60.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人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 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及解析:ABCD A项,甲的行为使乙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乙已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戒指,故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B项,被害人甲虽然有所警觉,但被害人的警觉并未为乙所认知,故乙的行为仍然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选项中用作废的IC卡提取现金,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二)项的构成要件,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对“正在使用中交通工具”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准备运行或正在运行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还包括停机待修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故本选项中,甲破坏一辆检修中的公交车,并交付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故ABCD都错误,均应当选。
61.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xx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答案及解析:BCD 《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A项应认定为脱逃罪,不应选。根据《刑法》第39条第l款第(五)项的规定,B项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遵守规定的行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依法被关押”,不构成脱逃罪。故B为应选答案。C项为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项为xx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xx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题应选BCD。
62.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答案及解析:BCD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请注意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的特点:(l)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3)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由单位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5)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题应选BAD。
6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火、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答案及解析:ABCD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D均为应选答案。
《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项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意,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关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条,而优于一般法条适用。
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注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合和行为时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
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D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注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