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游客
,
注册
|
登录
|
会员
|
界面
|
简洁版本
|
在线
|
帮助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商都网教育宝典宝库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四)
本主题被查看871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四)
huahua
-[尕硴]
超级版主
UID: 71
来自:
精华:
130
积分: 14003
帖子: 12909
注册: 2007-10-22 17:59:00
状态:
离线
威望: 444.00
金钱: 3355.00 元
发短消息
用户资料
树型
回复
引用
只看楼主
2007-11-22 10:10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四)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2005年)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考点:判例法、案例、司法解释、成文法。
详解:
1、关于审题
这道论述题难度并不大,但是许多考生做的并不好,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掌握论述题的审题技巧;
做答论述题有三个环节:一是审题,即读懂题意,找准问题。二是知识,即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概念点。三是论证,即通过严密的逻辑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论证自己的观点。
一般来说,只要复习完大纲规定的内容,就基本具备了知识能力,倒如本题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是大学毕业,都具备了基本的写作能力。而论述题的主要难点就在审题上,只是绝大部分考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论述题的审题的中心问题是:命题者希望你做什么?了解命题意图的第一步是审查论述题要求考生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今年的论述题问题是: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看法的意思就是希望考生运用“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概念谈你的看法。但是再进一步的阅读你会发现我们在上辅导课时一直在强调的论述题特点:论述题答题要求中并没有明确你谈对什么问题的看法。所以阅读试题之后一般的考生可能会有困惑,就是这道试题究竟希望我论述什么?这就需要你通过审题去寻找命题者究竟希望考生回答什么问题。
通过对题干的阅读,我们不难发现,本题可能主要是要求你谈谈对“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做法的看法。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审查题的第一步,即明确了问题。发现问题能力是考察专业素养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审题第二步:细化问题,并且选择自己的论点。无论点不成论述,因此选择论点就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题至少能细化出如下几个具体问题:
(1)我国应该施行判例法,或者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2)我国不应该实行判例法,或者反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
(3)“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合法。
(4)“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这一改革不合法。
通过审题,我们发现了四个问题。其中前两个问题属于是否应然性问题,后两个属于合法性判断问题。至此,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或者拿手的角度选定一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了。
2、关于解题
本题的解题分两步进行:
一是知识部分,即分析和对比判例法、成文法、司法解释及判例的概念,以及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优缺点。以上知识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材中,属于纯知识问题。
二是看法部分。要求考生明确自己的观点即论点,之后就可以展开全面的论证。
3、几点说明
(1)通过和一些考生面对面交流,以及网络上考生对论述题的反应,我们感觉到论述题的审题是考生普遍比较薄弱的问题。
(2)本题的原型来自人民法院的一项改革,这也再次说明了论述题命题素材的时事性特点。
(3)要想把本题回答的有理有据、有血有肉,不但需要介绍判例法、成文法的来龙去脉,还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公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办案这一改革措施的背景。而这些具体知识都是大纲所没布要求的,这也说明论述题是一个考察法学素养的试题,考生应该不断的加强平时的积累和训练才可能获得更好的分数。
(4)由于该题难度并不大,所以不再列举具体的例文。
(2006年)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理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解决。与此相反,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
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发展每个人的人格。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解析」本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深度和难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上述几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和习惯,而对于法理作为民法渊源和民事活动规则的地位,没有给予承认。这种观点也体现在司法部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该大纲民法部分第一章第三节民法的渊源部分,明确地开列了我国民法的渊源为制定法与习惯。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原则。尊重人权原则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应当使公民能够事先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该怎样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擅断。
本题的设问一,要求考生论述该条规定与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其理论基础,这要求考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深刻的理解,对市民社会活动规则和国家活动规则有着清楚的区分。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答案及解析: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位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对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兜底”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综上,该民法典的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诠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解析」该民法典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分析该条文、阐释其效力依据的关键。应该看到,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的形成根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等社会存在,并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一定法律地位和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还应当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
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对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与条件进行论述,对考生的理论功底要求非常高。考生需要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含义、规则等具有深刻的理解。要对该条文对法律适用的价值进行分析,对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概括。考生需要透彻地分析该条文的逻辑结构,对条文中的关键词——“法律”、“习惯”和“法理”作出深刻剖析。充分论述三种渊源的适用顺序与条件。
#1
大
中
小
本主题被查看871次, 共1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
1
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页
论坛跳转...
胎教早教
准备怀孕
怀孕期
出生与分娩
婴儿期(0-1岁)
幼儿期(1-3岁)
学龄前(3-6岁)
中小学
课件
试题
中招
中招动态
招生快讯
相关政策
考试辅导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政治
历史
地理
家长交流
历年中招资料
满分作文
高考
高考动态
高考状元
历年试题
家长必读
志愿填报
心理减压
复习技巧
考生经验
备考辅导
高考大纲
历年分数线
高考常识
高考指南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历史
地理
政治
文综
理综
高考满分作文
家长
教师
读书
作文
郑州新东中学
学校动态
学生天地
高等教育
移民留学
成人高考
自学考试
考研
论文
外语
雅思
托福
四六级
实用英语
职称外语
公共英语(PETS)
商务英语
英语口语
小语种
英思力美语
在线留言
学校动态
课程
学生作业
英思力相册
学英语资料
计算机
办公应用
软件开发
平面动画设计
IT资格认证
等级考试
网络工程
初学者之路视频教程
计算机基础
Windows
Word2003
Execl2003
Powerpoint
Flash
Deamweaver
Fireworks
黑客基础
北大青鸟
青鸟新闻
开班信息
青鸟师资
在线问答
学员相关
技术文章
职业资格
企业培训师
资料库
历年试题
案例探讨
相关政策
财务会计
公务员考试
营养师
营养动态
职业前景
健康权威
学习指导
营养知识
健康食谱
心理咨询师
心理俱乐部
学习指导
花季少年
爱情婚姻
心理障碍
人在职场
职业前景
经典案例
导游
司法考试
建筑工程资格
外贸资格
医药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
电子商务师
人力资源师
资料库
历年试题
案例探讨
相关政策
技能培养
汽车驾驶
美容美发
美容
美发
化妆
整体形象设计
相关课程
人才信息
茶艺
调酒
厨师烹饪
手机维修
音乐乐器
舞蹈健身
企业管理
人力资源
市场营销
管理激励
管理书籍
管理视频
信诺专栏
职场招聘
招聘信息
职场沙龙
现在的时间是 2008-09-07 20:49:50
版权所有
商都网教育宝典
Powered by
Discuz!NT
1.0.6666 Copyright © 2001-2008
Comsenz Inc
.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